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增强领导干部
加强
党风廉政
建设的
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纪委、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校纪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四条 廉政档案建档对象:全校全体处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内容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六条 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
(一)纪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廉政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纪委综合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负责提供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有关材料每学期末整理送交一次,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三)处级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不得由他人代笔,要本着对组织和个人高度负责的原则,要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材料必须本人签字;单位和部门提供的材料,要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四)针对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不断调整变化的情况,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与组织、人事等部门联系,及时建档,及时收集,及时更新;
(五)处级干部调离、退休、辞职、病故或免职、撤职、开除公职,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十年。十年后经登记造册,报校纪委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廉政档案运用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材料;
(二)为干部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材料;
(三)为进行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材料;
(四)为进行责任追究、案件查处提供材料;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提供材料;
(六)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调阅
(一)调阅廉政档案,必须由调阅单位出具证明,向纪委综合办公室说明事由,提出申请,经校纪委书记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阅;
(二)实行回避制度,调阅人不得调阅与自己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其他处级干部廉政档案。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设立专门档案室,按件整理归档,分类排列,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档案材料,不得丢失损毁,不得泄露外传;
(三)建立廉政档案信息库,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管理和调阅使用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由所在党组织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景德镇陶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