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纪检监察建议运用
实施办法(试行)
2023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责,提升监督效能,推动纪检监察建议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纪委监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纪检监察建议”具体指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纪律检查建议是指校纪委机关针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整改建议;监察建议是指江西省监委驻景德镇陶瓷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针对有关部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向该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
第三条 纪检监察建议的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分级分类、有错必纠、切实可行的原则,达到事先防范、标本兼治的目的,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相结合,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纪律检查机关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提出纪律检查建议:
(一)党组织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方面存在轻微问题,需要提醒督促整改的;
(二)经初步核实,党员干部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其他处理的;
(三)针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中暴露出的问题,建议有关党组织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的;
(四)对检举控告党组织和党员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典型问题,需要对被检举控告的党组织和党员加以制止、批评教育、加强监管,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的;
(五)对下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执行党纪党规、党纪处分决定等存在偏差,需要提醒纠正的;
(六)对下级党组织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不坚决、不扎实,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工作力度不够,需要提醒督促整改的;
(七)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需要有关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给予保护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
第五条 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作出的决定、决策、命令、指责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伤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考核奖惩、招生考试等重要工作中决定存在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在学校重大决策落实、重点项目实施、重要工作推进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后果,需要及时整改的;
(六)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完善履行职责、完善廉政建设或者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
(七)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
第六条 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学校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纪律审查和监督调查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集体讨论后提出建议意见,报学校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关以公文形式下达《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书)。建议书是纪检监察建议的载体,应当按照统一标准格式制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建议党组织或部门(单位)名称(用全称或标准简称);
(二)被建议党组织或部门(单位),涉及到党员和监察对象个人的,要载明个人基本情况;
(三)问题来源或者提出建议的起因;
(四)有关党组织、部门(单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党员、监察对象存在的个性问题;
(五)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六)提出建议所依据的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七)对被建议党组织或部门(单位)提出的建议具体内容;
(八)明确建议的回复落实要求,含建议的生效时间、被建议党组织或部门(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九)明确被建议党组织或部门(单位)对建议提出异议的权利、期限和方式等;
(十)制作建议书的单位全称、日期。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对建议书文号等相关材料实行集中管理,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后,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审批予以登记校核、编号、盖章、归档,承办部门负责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使用“景陶大纪建字〔20XX〕”文号,标题为“关于**(事由)的纪律检查建议”,发文机关署名为“中共景德镇陶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加盖印章;监察建议使用“驻景陶大监办建字〔20XX〕”文号,标题为“关于**(事由)的监察建议”,发文机关署名为“江西省监委驻景德镇陶瓷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并加盖印章。
第九条 建议书自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向被建议党组织或部门(单位)送达。送达须填写《送达回执》。纪律检查建议由被建议党组织负责人签收,同步抄送所在党组织纪委委员(纪检委员);监察建议由被建议部门(单位)负责人签收,同步抄送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及纪委委员(纪检委员)。对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写明理由。
第十条 被建议党组织或部门(单位)在收到建议书后,如无正当理由,应予以采纳,对照建议查找问题,落实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在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被建议党组织或部门(单位)如果对建议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异议。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到异议后15日内重新审核并经审批后回复。复核期间建议不受影响,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议的实施情况纳入被建议党组织或部门(单位)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对落实建议敷衍塞责、消极应付,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建议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